教育部有关部门负责人就《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答记者问

来源:教育部点击:2021-12-09 09:10:00收藏本文当前位置:教育部 政策解读 正文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加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力度,按照全国语言文字会议部署要求,教育部、国家语委对《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2021年11月27日,教育部部长怀进鹏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51号,公布新修订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教育部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管理规定》修订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请简要介绍一下《管理规定》修订的背景。

  答:普通话水平测试是促进普通话普及和应用水平提高的基本措施之一。2003年根据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制定颁布的《管理规定》,为测试管理提供了基本依据,指导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不断发展成熟。截至目前,全国的测试机构发展到1700余个,测试员队伍达5万余人,测试总量持续增长,到2021年底累计超过1亿人次,为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发挥了重要作用。

  新时代以来,普通话水平测试社会认可程度显著提高,测试需求更加旺盛。同时,测试的政策环境、社会环境、技术环境都发生了很大变化,也面临测试服务供给还不能很好满足群众需求、测试工作机制和管理体系需要进一步健全、测试工作人员和应试人的责任权利需要进一步明确等新的突出问题。迫切需要通过修订《管理规定》以提升测试工作管理效率、规范效用和服务效能。 

  为此,2019年我们启动了《管理规定》的修订工作。通过深入调研、广泛征求各有关部门、地方、专家、应试人员等意见,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充分研究吸收形成修订草案,经教育部党组审议通过后正式印发。

  二、请简要介绍一下《管理规定》修订的总体考虑。

  答:此次《管理规定》的修订主要有以下考虑:一是适应计算机辅助测试开展后的新情况新趋势,系统构建、完善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制度体系,突出科学性;二是满足广大群众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不断学习和提高普通话水平的需求,突出便民性;三是完善权利保障和法律责任,突出规范性。据此,此次修订对原规定中部分制约或不适应工作发展的条文进行调整,对测试机构和应试人反映比较集中的意见给予回应。

  三、在健全完善测试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方面做了哪些修订?

  答:主要有三个方面:首先,进一步明确职责划分。明确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主管全国的测试工作、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测试工作,并规定各级测试机构的职责。第二,明确等级认定权限。规定普通话等级分三级,每级分甲、乙两等,一级甲等须经国家测试机构认定,一级乙等及以下由省级测试机构认定。第三,变更发证部门。将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的颁发机构由省级语言文字工作办事机构变更为国家测试机构,进一步强化专业测试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四、在突出便民性方面,《管理规定》做了哪些修订?

  答:为向社会群众提供更加便捷的测试服务,做了以下修订:第一,取消测试间隔时间的要求。以往人工测试资源有限,有“两次测试间隔应不少于3个月”的规定。随着普通话水平测试信息化建设的不断推进,目前通过计算机辅助测试和信息化管理大大提高了效率,间隔期已经没有存在的必要,本次修订予以删除。第二,增加电子证书相关规定。根据电子证照的有关国家标准,明确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分为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二者具有同等效力。第三,取消测试工作“属地管理”的规定。为减轻应试人因测试需要往返异地而增加的负担,将原来的“属地管理”修改为“应试人可根据实际需要,就近就便选择测试机构报名参加测试”。第四,增加特殊人群参加测试的规定。明确视障、听障人员参加测试的,省级测试机构应积极组织、提供便利,测试服务更有温度。第五,明确港澳台人员和外籍人员参加测试要求。规定在境内学习、工作或生活3个月及以上的港澳台人员和外籍人员可自愿申请参加测试。

  五、在完善权利保障和法律责任方面,《管理规定》做了哪些修订?

  答:主要进行了三方面修订:第一,保障测试员和考务人员权益。规定测试机构和测试站点要为测试员和考务人员开展测试提供必要的条件,合理支付其因测试工作产生的通信、交通、食宿、劳务等费用。第二,保障应试人权益。建立申诉机制,应试人对测试成绩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明确复核申请提出时间、接受单位、受理及作出决定时限等。第三,增加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对测试机构、工作人员、应试人出现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明确应追究相应责任,强调测试的权威性、公平性和公正性。

  六、请问此次修订还有哪些亮点和创新点?

  答:对测试工作队伍建设提出新规定。将“测试工作队伍建设”作为国家测试机构和省级测试机构的职责之一予以明确,将考务人员也纳入测试工作队伍统筹考虑。关于测试工作队伍的建设及管理办法,由国家测试机构和省级测试机构另行制定,以“法规+配套规范性文件”的方式,加强测试工作队伍建设。

  调整了“应接受测试的人员”的表述。此次修订使人员范围更为明晰,将原来应接受测试的六类人员重新划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以普通话为工作语言的人员,这与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规定相统一;另一类是与口语表达密切相关专业的学生。同时,此次修订增加“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应当为本校师生接受测试提供支持和便利”的条款,进一步明确高等学校、职业学校保障学生参加测试的责任,更加突出教育系统在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中应发挥的重要作用。

  七、请问有哪些推进落实《管理规定》的举措?

  答:第一,做好宣传解读,各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测试机构要集中开展学习宣传,准确理解和把握新的工作要求。第二,加强部门协同,各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要与其他相关部门互相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抓好《管理规定》的贯彻落实。第三,健全测试管理制度,将尽快修订《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管理办法》,制定《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队伍管理办法》等测试工作配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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