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同意锦州医科大学医疗学院变更举办者的批复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点击:2023-06-06 00:00:00收藏本文当前位置:教育部 教育部文件 正文

教发函〔2023〕52号

  辽宁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申请锦州医科大学医疗学院举办者变更的请示等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6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锦州医科大学医疗学院举办者由“锦州医科大学、锦州市建设磨石板厂”变更为“锦州医科大学、清原县奥悦隆贸易有限公司”。

  二、你厅要依法履行管理服务职责,指导清原县奥悦隆贸易有限公司切实履行举办者义务,加大办学投入,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质量,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教 育 部

2023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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